供應商投訴應有的放矢
近期,某市一中學經政府采購監(jiān)管部門批準,以競爭性談判方式委托市政府采購中心采購一批教學儀器設備。該市政府采購中心接受委托后,按規(guī)定程序在監(jiān)管機構指定的媒體上發(fā)布了采購信息,廣泛邀請供應商參加。 (本站編輯:admin)
由于本次未涉及特許經營,采購文件也未對供應商資格提出特殊限制條件,除規(guī)定供應商具備《政府采購法》第二十二條的規(guī)定條件外,僅要求,供應商提供所供 儀器設備是正品的證明,并保證售后服務即可。然后該市采購中心在規(guī)定的時間內,組成談判小組,并按規(guī)定程序,在有關部門的監(jiān)督下,履行了談判等程序。
供應商寄出5封投訴書
外市的一家公司M從4家供應商中勝出,成為中標候選人。供應商H在本次競爭中未能中標,他們認為自己是成交貨物生產商在本市的唯一代理商,只有他們才真 正合符供應商資格,本次采購結果損害了他們的權益。于是寄出5封書面投訴書,一封寄給該市政府采購中心,其主要內容是: M公司不是代理商,其授權書是假的,現(xiàn)M公司正在外地聯(lián)系貨源,要求政府采購中心查處造假者,且查處之前不得公布成交結果。另四封分別寄給該市財政局黨 委、紀檢組,市紀委、監(jiān)察局,內容則是反映政府采購中心“暗箱操作”,使“造假者中標”,嚴重違反了《政府采購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,要求市財政局黨委、紀檢 組,市紀委、監(jiān)察局等部門立即調查處理,并要求查處之前不準政府采購中心公布成交結果。